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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乡**巷**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7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坂中乡**巷**号沿富春大道往城阳镇铁湖工业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道**小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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