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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屯住址同户籍地。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绥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经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绥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绥棱县象屿集团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因叶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绥棱县交警大队民警将叶某某带到绥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突发脑梗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叶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突发脑梗死亡,符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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