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街**村**爷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驾驶鄂A0D****小型轿车沿苍南县灵溪镇交通路南向北方向行驶。当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交通路22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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