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5日19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路路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东埔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酒精呼气含量为8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59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有坦白情节,本案也未造成相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叶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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