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同朋友到诏安县“1916”KTV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其走路回到诏安县明诏大酒店的房间休息。2021年1月3日9时40分许,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P****的小型汽车从明诏大酒店准备回**镇**村的家,当其驾驶车辆途经诏安县深桥镇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6.诏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属于“隔夜酒”驾驶,血样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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