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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性别: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8********苗族****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中午11时许,叶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在从江县**镇**小区王某甲家吃饭、喝酒,约12时许结束。饭后,叶某某在王某甲家休息。下午18时许,叶某某在王某甲家吃饭,席间没有饮酒。饭后,叶某某驾驶贵HW****号普通小型客车从从江县**镇**小区往从江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当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9mg/100ml。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没有法律和会议纪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没有法律和会议纪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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