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城*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0时许,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9****号小型汽车(驾驶时未悬挂车牌)从贵阳市白云区**城往****城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行驶至贵阳市白云区**道与**路交叉口200米时,被贵阳市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设卡检查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9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心血管病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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