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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路。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夏花三路进江村环村一路北6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6.2mg/100ml。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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