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海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69********,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散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8月4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江门市江海区****村某农庄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经江海区***准备回蓬江区******的家中,行驶至江海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3.38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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