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庆元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正顺庙路段时,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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