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 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3时许,叶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朋友赵某某、邵某某从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名流KTV出发经岷江二桥往张公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岷江二桥立交桥引桥处车辆因故障熄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上前检查时发现叶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回通江中队,3时28分民警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叶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叶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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