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46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10月2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南昌县某镇家里吃饭喝酒,19时30分许,驾驶赣 A03***小车回进贤县某镇某村,行驶至南昌县320国道沙潭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就将叶某某带至向塘镇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叶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1.47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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