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街道居委会**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2****号小轿车行至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酒精含量9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叶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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