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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有限公司,建德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0时54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4.7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街道**路**号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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