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42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办**,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大道**号**室,现暂住在临海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凯祥,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赣G5****号牌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阿三酒店驶往古城街道台州江景国际酒店,23时58分许,途经古城街道靖江中路怡江苑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