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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9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0时23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的小型轿车,从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沿护城河驶往安陆府路方向,行驶至安陆府路皇庄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小型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刘某某、夏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叶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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