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两轮摩托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小西门路口至汀溪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2020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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