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37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绍兴**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0月7日晚上,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L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实验小学路段处时,因发生纠纷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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