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灞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陕A****8黑色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柳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柳亭路与柳雪路十字南100米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7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留样和尿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2019】2784W号血醇鉴定报告显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醇浓度为108.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本人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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