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0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塔县鼎新镇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鼎新镇工商所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