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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螺溪镇书村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晚上22时许,叶某某在陆河县螺溪镇**村*号自己家中喝了约100ml的古岭药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证两轮摩托车往陆河县新田镇方向行驶。次日凌晨0时许,在途经陆河县河田镇河中路与河中桥交界处时被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对叶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30mg/ml和132mg/ml。经鉴定,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叶某某系初犯,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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