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鄄城县**街道办事处**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与朋友饮酒至次日凌晨5时许,当日5时30分许,其驾驶鲁A*****号春风牌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坐人亓某某),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警总队门口时,与刘某(男,33岁)驾驶的鲁A*****号轿车发生相撞事故。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4.4mg/100ml,系醉酒状态。
鉴定结论作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因受伤,由其父亲叶某甲代领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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