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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6********,汉族,高中文化,湖北**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居委会,住湖北**公司。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3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湖北省粮油信息中心将2016年湖北省粮库监测建设(智能化升级)项目委托湖北**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湖北**公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获此信息后,为了顺利获得该项目中第一标段,多次与湖北**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郭某某(已起诉)联系,并提出愿意支付一定活动经费,让湖北**公司成为该项目中第一标段中标人,郭某某表示自己在省粮食局有关系,可以帮忙让湖北**公司成为第一标段中标人,但要按点拿回扣,经商定,湖北**公司中第一标段后,由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支付郭某某回扣。

2017年1月26日,湖北**公司顺利成为2016年湖北省粮库监测建设(智能化升级)项目第一标段中标人。

郭某某从2017年3、4月份开始分多次收取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人民币共计55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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