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8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兰溪市**商砼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7年7月底的一天,余某某、潘某某因害怕因参与寻衅滋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抓捕,到兰溪市上华街道兰溪市**商砼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找到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要求叶某某动用社会关系将事情摆平,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在沟通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允诺将帮助两人走动关系逃避法律制裁,并嘱咐:“不管在里面还是外面,管牢自己的嘴巴”,“现在公安不允许刑讯逼供,熬一熬就好了”。2、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在兰溪市**街道**商砼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封口潘某某,安抚其情绪,以借款给潘某某妻子的名义给潘某某3 万元人民币作为封口费,意图使其继续隐瞒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7 年5月31日指使黄某某、潘某某、余某某等人将受害人单某某砍成轻伤的犯罪事实,毁灭证据意图逃避法律惩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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