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8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浙江省义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前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街道**区**栋**室内开设赌博场面供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何某某从中收取头钱。2020年4月17日20时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16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房间内以投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74150元。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何某某累计从中获利人民币一千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何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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