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7日期间,郑某某(已判决)先后以赖某甲、赖某乙、张某甲等人(均已判决)名义注册成立宁某甲旻、宁某乙昌、宁某丙磊、宁波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运营推广“台州娱乐中心”、“亳州棋牌馆”、“宁海游戏”、“嗨皮娱乐”等棋牌类网络平台,安排了张某乙、郝某某(均已判决)为技术人员为平台作测试及维护,安排赖某乙、赖某甲(均已判决)为推广人员招募平台代理,安排刘某某(已判决)为“台州娱乐中心”平台客服,安排张某丙(已判决)为平台客服及财务。而后由代理建立微信群,组织、招揽参赌人员通过充钻,进入平台房间以“麻将”、“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最后在群内进行赌资结算。期间平台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千余万元,其中“台州娱乐中心”平台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台州娱乐中心”平台担任代理,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招揽参赌人员通过其专属链接进入平台,以“麻将”、“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群内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平台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以上,其中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750余元。
2018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温州苍南*****手机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台州娱乐中心平台提成费、推荐费数据统计、代理规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林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郑某某、赖某乙、赖某甲等人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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