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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帮助儿媳张某某(另案处理)接受阮某某的六合彩投注共计1万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明知是六合彩投注款的情况下,帮助张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接受陈某某、薛某某、翁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转账,转账金额达5万余元。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未交待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甲、阮某某、翁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勘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的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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