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以日租金人民币500的价格将其位于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的住房出租给罗某乙、罗某甲开设赌场,共收取租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月2日,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对其违法所得由恩施市公安局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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