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集团**,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 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及其丈夫何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的住处,通过微信、闲聊、乡聊等即时通信APP内建立麻将赌博群,组织群成员通过“皮皮四川麻将APP游戏平台”打麻将赌博。2018年10月29日,何某某在“闲聊”APP设立赌博群,作为群主负责日常管理,提供虚拟房间供人打麻将赌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进行协助。玩家将打麻将输赢的分数按设定比例折算成钱,通过“闲聊”APP聊天群发红包进行结算。何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每场抽取人民币5元、10元的“房费”抽头渔利。经查证,2019年2月至12月,何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采取前述方式在“闲聊”APP中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97655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经过,积极退出赃款人民币18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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