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绰号“亲戚”,男性,193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3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3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12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获取租金,将其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镇**村**街的民宅租赁给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聚众赌博。李某甲、李某乙在上述地点多次组织30多人利用扑克牌以赌“九九”的形式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在犯罪时已满85周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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