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6月3日,王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大树下村2区20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家、江口街道下洋顾村顾某某的加工厂、屿头乡新湾村大塆42号陈某某家等地开设以“四胡”为赌博形式的赌场,组织招引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等人参赌,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共开设约3个月,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64000余某某。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王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场地4次,期间王某甲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某某,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余元。
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赌博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王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帮助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因其具有以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又认罪认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诉人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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