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强迫交易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住所地海城市兴海管理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本院审查认定: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海城市兴海管理区**村经营**厅。2018年3月开始,以**会馆没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为由,向海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对参与执法的行政执**员胡某某等人进行威胁要求该歌厅停业。海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歌厅进行检查,并进行行政处罚,要求该歌厅停业,并依法取缔。该歌厅被行政处罚后,仍然在夜间或节假日经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多次举报。期间,**会馆**藤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就如何解决举报问题进行协商,谈过收购叶某某的歌厅的事,最终没有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举报至2019年2月21日,海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该歌厅的取缔函送至公安、消防等部门。

2019年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以大唐夜色自唱厅没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为由,十多次向海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进行实名举报,海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歌厅多次进行检查,并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歌厅停业,并依法整改。期间,大唐业色自唱厅业主回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电话,双方谈是否买卖歌厅的事,没有谈成。在回某某无购买意向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不再举报。

2019年3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给海城市公安局**发信息,举报**乐会所有有偿陪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频繁对**乐会所进行检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9年3月7日以同样理由指使王某某(不起诉)向海城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再次举报**乐会所。当晚开发区派出所在该歌厅内查获三名女性陪侍人员。2019年3月8日,**乐会所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去找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双方就是否购买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歌厅及价格进行交谈,没有达成协议。2019年3月18日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