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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8〕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2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8年5月31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6年左右开始,在得知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违法途径获得广州市**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药品用药量处方数据后,以每种药品数据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多次向李某某购买药品用药量的医院处方数据,共计人民币67460元。

2017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号**楼**网吧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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