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6年左右开始,在得知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违法途径获得广州市**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药品用药量处方数据后,以每种药品数据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多次向李某某购买药品用药量的医院处方数据,共计人民币67460元。
2017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号**楼**网吧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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