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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街道**村**号**楼(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街道**村**号)。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至2018年12月11日)。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份,杨某甲(另案处理)找到陈某某称其朋友正在做一个网络平台,平台上有很多钱需要洗出来,并让陈某某用本人的银行卡帮助取现,承诺给陈某某千分之二的提成。后陈某某于2018年4月初办理了工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用于帮助取款。陈某某亦让作为其嫂子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用于帮助取款。经查,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陈某某多次在银行柜台把他人转入到自己银行卡账户的大额资金取现,叶某某从自己的银行卡内取现406.52万元。

2018年4月6日至4月29日,孙某某与一名微信名称为“接下来的路谁陪我”的网友聊天,在网友的诱导下进入“北京28”游戏平台进行赌博,以充值来提升会员等级,先后充值人民币603000元,后无法提现。经查证,2018年4月9日,孙某某分两次通过手机银行,向“北京28”游戏平台注入资金50000元,其中当天充值的36000元现金流入代某某账户,经代某某处理最终流入陈某某账户。2018年4月11日孙某某向“北京28”游戏平台注入50000元现金,当日经张某某、杨某乙、蒋某甲、蒋某乙等人反复处理最终流入叶某某银行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认定的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在卷全部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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