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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长寿区**镇**湾**组**号家中,明知黄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巴南区、长寿区、涪陵区的农村地区,以投食“三步倒”毒药的方式盗窃农户散养的家犬,仍三次收购二人盗窃而来的犬只9条。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犬只总价值739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周某某收购黄某某盗窃的土狗1条、“下司犬”1条,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黄某某880元;收购冯某某盗窃的土狗2条,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冯某某880元。

2.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周某某收购黄某某盗窃的土狗2条,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黄某某1710元。

3.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周某某收购黄某某盗窃的土狗4条,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黄某某1290元。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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