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8********,民族,文盲、无业,现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赤壁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16日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和2019年5月10日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赤壁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赤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2年5月9日收购龚某甲与龚某乙盗窃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和于2012年3月28日收购龚某甲与张某某盗窃的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656元,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为3825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收购龚某甲与张某某盗窃的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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