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初,李某某在财通置业公司院内南侧石塘内,采用白天捣石机捣石头,晚上运输的方式非法开采矿石8000余吨,并将开采矿石以每吨40元(含运费)的价格卖给了马厂湖镇门头村村民叶某某,非法获利30万余元。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某某明知自己收购的灰岩矿为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2019年5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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