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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住**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牌坊位置,与被害人吴某某(女,52岁)因在屋前栽种的树苗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斗。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殴打被害人致其鼻子、头、脖子、后背、肚子、耳朵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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