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志洪,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同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同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4日、同年1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1日晚,叶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庞南村九组源味川菜馆门外,与酒后滋事的牛某某、孟某某发生冲突,后叶某某持啤酒瓶对孟凡刚头部进行击打;魏某某持棍也打击了孟某某头部,打架致孟某某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孟某某的头部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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