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27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市宝安区**街道**号一期1栋405。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因琐事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号**公寓前台发生了口角,谭某某先动手打了叶某某两拳,随后叶某某一拳将谭某某打倒在地,致其腿部受伤。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叶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谭某某右股骨干近端及小转子间粉碎性骨折,所受伤为轻伤一级;叶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右手部挫伤,所受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叶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谭某某,取得了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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