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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住鄂州市华容区**镇**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月4日7时许,叶某甲与熊某某在庙岭镇叶管湾童世界工地因施工问题发生口角,后叶某甲将熊某某打伤,导致熊某某腰部右侧横突骨折。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认定的叶某甲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熊某某腰部损伤系叶某甲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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