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7********,汉族,高中文化,**,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儿子叶某甲与覃某某同住钦州市钦南区某某路某某公馆1栋1单元,为上下楼关系。2020年2月18日19时许,双方因噪音问题发生争吵,之后叶某某、叶某甲与覃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叶某某持水管将覃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覃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覃某某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取得了覃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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