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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是邻里关系,因琐事矛盾引发殴打致被害人黄某某左耳膜穿孔,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委托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费用,支付被害人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属初犯、偶犯,具有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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