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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杀人案)_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8********,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巷**号,住仁寿县**镇**路*段****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仁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同年2月13日,2020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4日,2020年5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叶某甲系姐妹关系,2019年7月6日10时许,二人在仁寿县**镇**路*段****小区*栋*单元*楼家中叶某甲的卧室内因谁去拿菜盆问题相互推脱,发生口角,叶某甲到客厅拿水果刀挥舞着急冲冲回到卧室走向叶某某,并刺向叶某某,叶某某上前抢过水果刀,叶某甲欲夺回水果刀,在争夺过程中刀刺到了叶某甲左颈部,血液喷溅而出,叶某甲仰面倒床上。后叶某某因内心恐惧而携带刀具离开现场,将刀具丢弃在仁寿县**镇**路*段南侧辅道一下水道排水口中,同日下午叶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叶某某患有抑郁症,但对2019年7月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有刑事责任能力;仁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死者叶某甲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颈部左侧致左侧颈外动脉破裂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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