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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桐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桐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底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借款30万元给魏某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8分,魏某某偿还利息8个月约20万元后无钱偿还。2013年5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带叶某某等两人在安庆市约魏某某见面商谈还钱一事,在安庆市中原绿水茶楼,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叶某某强行将魏某某从安庆市带至桐城市。当晚在桐城市小广场红棚子饭店,汪某某与魏某某将利息结算后,魏某某向汪某某重新出具一张50万元的借条并由其朋友周某某作为担保人担保签字。2013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某借款20万元,周某某将现金借给汪某某后,汪某某将该笔现金抵作魏某某借款抵债。2013年7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强行将魏某某将停在桐城市国际大酒店停车场的一辆皖R60611丰田皇冠轿车(评估价值21.3333万元)扣押占有。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利用借条将魏某某、周某某及周某某妻子徐某某起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无任何车辆过户、抵押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指使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伪造一份汽车转让协议,强行将魏某某的丰田皇冠轿车以93000元的价格低价卖给收购二手车的袁某某,后该车经多人转让至山东人李某某处。

2019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获悉桐城市公安局正在核查其违法犯罪线索时,为逃避侦查,从云南省景洪市打洛镇越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在该地藏匿至2019年9月17日。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涉案车辆被汪某某强行扣押并私自让叶某某协助处理转卖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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