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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5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以洪公(瓦)诉字(2020)2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0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使用弯刀等工具将洪雅县永盛村9组小地名“貉子口”林地内柳杉林木车蔸、剥皮采伐,经鉴定涉案被伐395株柳杉林木蓄积量60.4207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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