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刑不诉〔2019〕12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园**栋**单元**。2016年8月10日叶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广西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依法网上追逃,2016年8月11日在湖南省衡阳市衡阳火车东站被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2016年8月16日移交给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后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向我院提请逮捕,2016年9月14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6年9月14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9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间,李某甲、叶某某、韦某某(已死亡)合资购买了位于**镇**民委**村附近的3483亩桉树,但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发现该片林木中有部分属于公益林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将该片桉树承包给李某乙采伐时以合同方式与李某乙约定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李某甲等人在与林木出售**公司、**林场勘界时也邀请李某乙到场认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过程中也派人到现场协助李某乙认采伐范围。但李某乙在组织民工采伐过程中,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致使**林场松柏分场5林班18小班和7林班11、13、17、20小班152.7亩,合计活立木蓄积量769立方米桉树被超范围采伐。
经本院审查,认为来宾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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