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8********,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乡**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16日至3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利用其本人暂住在被害人曹某甲琴家的机会,先后五次进入曹某甲琴的房间盗取现金,共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叶某某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投案自首,且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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