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来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湖边农贸市场,趁周围无人,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被害人曾某某早点摊位、被害人张某某猪肉摊位和被害人叶某乙蔬菜摊位上的收款二维码上。2019年11月21日,叶某甲陆续收到来自曾某某摊位和张某某摊位的收款。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叶某甲再次来到湖边农贸市场,趁周围无人,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并覆盖在被害人夏某某水果摊位和被害人吴某某蔬菜摊位上的二维码上。之后,叶某甲陆续收到来自夏某某摊位的收款。
综上,叶某甲共计盗窃5次,其中3次既遂,2次未遂,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200.4元。
2019年11月22日,叶某甲在湖边农贸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因大脑动脉闭塞(狭窄)性脑梗死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