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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庄**片3**号,经商。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叶某某与陈某某约定2017年6月6日,陈某某付清拖欠叶某某的58000元蕃薯款。2017年6月6日17时许,陈某某借吴某某的小汽车到纪家镇英龙仔村村口处接叶某某,后陈某某、叶某某俩人一起到纪家镇邮政储蓄银行进行银行转帐,双方在纪家镇邮政储蓄银行转帐了49000元,陈某某还欠叶某某9000元,之后,双方在小汽车里,陈某某拿出19800元现金,清点9000元交给叶某某,陈某某叫叶某某写了一张收据确认叶某某已收全拖欠的58000元,陈某某将剩下的10800元用红色塑料袋包着放在小汽车的副驾驶室坐位上,之处叶某某乘机将陈某某放在小汽车副驾驶坐位上的10800元现金盗窃走。时至,18时许,陈某某准备付工人工钱时,发现放在吴某某小汽车里的10800元被他人盗窃走了。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叶某某得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叶某某害怕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2017年6月7日10时许,叶某某将赃款10800元退还给陈某某。陈某某的10800元人民币被盗时,只有叶某某与陈某某俩个人在案发现场(即小汽车内)。并且,叶某某的女式双肩包内,发现陈某某被盗窃走的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着108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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